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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8 14:17:38 文章作者:爱游戏开户app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股票期权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相同。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周小雄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并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周小雄,男,1961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本企业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理学士,清华大学 EMBA。曾任广东证券公司业务部副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秘书科副科长、分业管理处处长、基金托管处处长,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副总经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摩根大通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等。现任珠海市迈兰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波顿集团有限企业独立非执行董事、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南沙科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小雄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亦不存在股份代持等代他人征集的情形。

  征集人周小雄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公司拟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4)。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征集人周小雄先生作为企业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并对该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夏国新先生和胡咏梅女士的近亲属作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均已投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截止2023年5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征集人不得对授权委托设置不可撤销条款。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法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应在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中签字。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法务部收到的时间为准。逾期送达视为无效。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能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个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企业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公司独立董事周小雄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注: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同意”“反对”“弃权”一处打“√”,未填写、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

  征集人仅就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投票权,若委托人同时明确对其他议案的投票意见的,由征集人按委托人的意见代为表决;委托人未委托征集人对其他议案代为表决的,由委托人对未被征集表决权的议案另行表决,如委托人未另行表决,将视为其放弃对未被征集表决权的议案的表决权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19楼1号会议室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企业独立董事周小雄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投票权。根据《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若委托人同时明确对其他议案的投票意见的,由征集人按委托人的意见代为表决;委托人未委托征集人对其他议案代为表决的,由委托人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议案另行表决,如委托人未另行表决将视为其放弃对未被征集表决权的议案的投票权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上述第1至11项议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第5、6、8、9、10、11项议案

  (一)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公司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做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说明如下:

  1、本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15:00至2023年5月18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互联网投票的投入资金的人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2、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络站点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怎么样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知道更多内容。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二) 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19楼证券法务部

  (三) 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三)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19楼证券法务部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歌力思”)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上午10:30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19楼1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3年4月23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7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国新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及《2022年度审计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1.赞同公司2022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369,092,878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5,359,64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元(含税)。此外,公司以现金方式回购股份计入现金分红的金额为人民币51,133,721.35元,合计分红金额为人民币6,183,464.96元(含税)。公司本年度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同意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相匹配。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合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企业内部控制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且未发现有影响内部控制的不利因素。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和实际使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歌力思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歌力思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本议案中董事的薪酬与所有董事利益相关,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基于谨慎性原则,本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夏国新先生、刘树祥先生、王薇女士、付刚先生2022年度薪酬分别为人民币78万元、139万元、90万元、132万元。

  公司董事夏国新先生、刘树祥先生、王薇女士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议案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其利益相关,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基于谨慎性原则,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了本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同意公司依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对会计政策相关联的内容进行相应变更。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商业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以签署的授信协议为准,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决定办理授信申请、贷款等相关业务,并与各银行机构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十四)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的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夏国新先生和董事胡咏梅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近亲属,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了本议案的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十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为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拟定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夏国新先生和董事胡咏梅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近亲属,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了本议案的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十六)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将夏国新先生和胡咏梅女士的近亲属作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1.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国新先生及胡咏梅女士的兄弟姐妹授予股票期权,分别向夏国栋先生授予10万份股票期权、向胡沁华女士授予5万份股票期权。夏国栋先生、胡沁华女士的获授情况如下表所示:

  夏国栋先生、胡沁华女士作为公司的采购部总监、直营地区经理,在公司经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夏国栋先生、胡沁华女士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将夏国栋先生、胡沁华女士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该2名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和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确定标准与本次激励计划其他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一致,所获授的股票期权权益总量为15.00万份,占激励总量的1.12%。公司进行了核查一致认为2位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与其所任职务是相匹配的。

  董事夏国新先生、胡咏梅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近亲属,系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了本议案的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十七)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负责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2)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权股票期权并办理授权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5)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并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方案、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8)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终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夏国新先生、董事胡咏梅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了本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董事会还听取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19楼1号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3年4月23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涂丽萍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1.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和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年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发现参与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和现象。

  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季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发现参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和现象。

  1.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并兼顾了公司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相关审议和决策程序依法合规。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并持续优化,机制运行和执行情况有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切实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线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鉴于本议案中监事的薪酬与所有监事利益相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基于谨慎性原则,本议案全体监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的会计政策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十)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公司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的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目标,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十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为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拟定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十二)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将夏国新先生和胡咏梅女士的近亲属作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1.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国新先生及胡咏梅女士的兄弟姐妹授予股票期权,分别向夏国栋先生授予10万份股票期权、向胡沁华女士授予5万份股票期权。夏国栋先生、胡沁华女士的获授情况如下表所示:

  夏国栋先生、胡沁华女士作为公司的采购部总监、直营地区经理,在公司经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夏国栋先生、胡沁华女士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将夏国栋先生、胡沁华女士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该2名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和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确定标准与本次激励计划其他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一致,所获授的股票期权权益总量为15.00万份,占激励总量的1.12%。公司进行了核查一致认为2位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与其所任职务是相匹配的。

  (十三)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认真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以及于2022 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公司将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做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15号,其中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16号,其中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解释16号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解释16号文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所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事项的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的会计政策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